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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39期)┃用人单位可以擅自降薪吗?

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2-12-06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周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薪酬由基本工资与其他部分构成,其他部分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亏损时有权调整员工薪酬,该制度已网上公示,周某对此知情。


后A公司因连续亏损,为降低运营成本,决定全员降薪,并在网上通告。


降薪后,周某的月工资由原来的12180元降为8200元。周某对此不满,当月便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申请。随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的降薪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质言之,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享有合理合法的用工自主权。


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就薪酬待遇有明确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属合法有效,也符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规定。


在被告出现经营连续亏损的情况下,按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全员降薪,是为了适度降低成本度过难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得以存活,将来才可能更好地为员工提供薪资福利保障,且降薪行为并非针对原告个人,降薪后的工资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水平,降薪幅度未严重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具有合理性,故被告的降薪行为合理合法,依法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原告提出辞职时,被告尚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九龙坡法院谭炼法官提示,通常来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擅自降薪,损害劳动者获取对价的权利,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降薪行为往往会苛以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责任。本案被告因受市场冲击,经营连续亏损,为降底成本度过难关,迫不得已按单位规章制度决定全员降薪,且降薪幅度不至于严重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降薪行为合理合法,应得到理解和支持。另,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事关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时,一定要合理合法,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劳动权。同时,在用人单位出现经营重大困难时,在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的决策予以谅解支持,帮助度过难关。



撰稿:民三庭 谭炼

编辑:曾令波

审核:向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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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核稿: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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